公告(13-16版中缝)
类别: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6-09-22 浏览人次:
原标题:公告(13-16版中缝) 公 告 专 栏 法院公告 钱士玉:本院受理原告好心情(天津)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8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张小琴:本院受理原告李晶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中锋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中锋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皖北分公司:原告淮南市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304 民初 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李晓秋:本院受理原告吴军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9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6)苏1281破27号 本院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申请,于2026年6月3日裁定受理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泰州市泰海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8月19日前向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万达广场金街E-159号;联系人:方志华;联系电话:1895260511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8月26日15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服务中心内)召开。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26)苏1311破17号 2026年6月2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13破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宿迁博泰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9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与宿迁瑞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合担任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9月14日前向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京杭大道89号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二会议室;联系人:张传浩、石振苏;联系电话:15751561129、184514920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9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88号江山大酒店三楼第一江山会议厅以线下+线上(线上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同步的方式召开。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中玻(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七月七日 (2026)苏1311破16号 2026年6月2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13破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宿迁博泰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9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与宿迁瑞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合担任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9月14日前向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京杭大道89号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二会议室;联系人:张传浩、石振苏;联系电话:15751561129、184514920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88号江山大酒店三楼第一江山会议厅以线下+线上(线上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同步的方式召开。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中玻(宿迁)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七月七日 招商公告 中缝声明公告业务全国招商合作,涵盖各类声明公告,诚邀区域代理,携手共赢。 招商公告 北京马到成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中缝声明 公告广告项目 经营范围: 涵盖仲裁、检察、税务、水务、卫健委、社保、环境、应急管理局、海关及检验检疫局、市政管理局、公证处、交通、公安、法院公告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类公告;公司类通知、声明、启事,公司公章、证件、票据遗失、注销、清算等;拍卖公告,环评公告,债权转让等各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告。 本报中缝刊登的公告或声明为信息资讯,其内容不代表本报的立场和观点,由公告人或声明人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不作为本报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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